当前位置:首页 > 经济研究
  •   
  • 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就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解读


    作者: 未知 更新时间: 2009-3-14 11:11:18 来源: 互联网 【字号: 】 浏览
    7月23日,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,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。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就此次目录调整的具体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。
      7月23日,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,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**类目录。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就此次目录调整的具体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。

      问:本次调整加工贸易**类目录的目的是什么?
      答:
    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,抑制低附加值、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过快增长,减少贸易摩擦,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,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,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。
      与此同时,为配合国家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,加快形成布局合理、区域特点明显的加工贸易发展布局,实行区域间差别政策,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。

      问:本次公布的加工贸易**类目录主要包括哪些商品?有多少个海关商品编码?新增了多少?
      答:
    本次公布的**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,其中394个是2007年之前发布的, 1853个是新增的。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、纺织纱线、布匹、家具、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。

      问:本次新公布的加工贸易**类商品在管理方式上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?
      答:
    一是2007年以前的**类商品主要是按**进口的方式管理的,而新增商品主要是按**出口管理的。二是海关分类为A、B类的东部地区企业,均需按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%缴纳台账保证金。中西部地区的A、B类企业实行台账保证金“空转”。C类企业无论是在东部地区,还是在中西部地区,仍按原规定缴纳100%的保证金。

      问:**进口和**出口有什么区别?
      答:
    区别是两种**类方式的保证金计算基数和相关税率是不一样的:
      --**进口类是将进口料件直接列入**类,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按进口料件本身的金额作为基数、按照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计征台账保证金。
      --**出口类是将制成品列入**类,分为两种情况,一是企业出口制成品全部是**类的,其对应的全部进口料件总额作为基数、按照综合税率计征台账保证金;二是出口制成品清单中既有**类、又有非**类商品的,按照**类商品出口额占出口商品备案总额的比例和进口料件的总额为基数,按照综合税率计征保证金。

      问:哪些企业可以从事**类商品的加工贸易?
      答:
    有关规定如下:
      --东部地区现有企业可以继续从事**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,但须按规定缴纳台账保证金。
      --东部地区在公告发布之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设立企业,不能从事**类商品的加工贸易,可以从事非**类商品的加工贸易。
      --东部地区已承接过委托加工、但不具有外贸权的加工企业,在公告发布之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,并在公告发布之后规定时间内取得了本企业外贸权的,不视为新设立企业,可以开展**类和非**类商品的加工贸易。但无论是否获得外贸权,该类企业均可继续承接委托加工业务。
      在出口加工区、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设立的企业不受此政策**。

      问:**类目录的执行有过渡期吗?
      答:
    本次公告的执行日期为8月23日。公告执行日期前已经商务部门批准、并持齐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,可按原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,免征台账保证金。执行日期前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,或向海关申请备案时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而未被受理的,企业须重新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按新的**类商品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。
      合同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,不允许延期,企业可按补税内销、手册结转、退运出境等规定办理有关手册核销手续。同时,公告对合同有效期内的业务变更做出了明确规定,不允许申请对**类商品品名、商品编码、数量、金额进行变更,其他项目允许变更(如变更口岸)。
      公告发布前中西部地区B类企业已征收的台账保证金,在其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前不予退还。

      问:进口料件和制成品同时列入**类的如何征收台账保证金?
      答:
    只按**进口的方式征收台账保证金。不重复计征台账保证金。

      问:执行日期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企业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吗?
      答:
    是的。只要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企业,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,都不允许开展**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,商务部门不予受理业务申请,海关也不予受理备案。但可以开展非**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。

      问:征收台账保证金包括来料加工吗?
      答:
    包括来料加工。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,因此,对加工贸易**类商品征收台账保证金不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,都须按规定的计征方法缴纳保证金。

      问:东部地区具体指哪些省市?
      答:
    北京、上海、天津、辽宁、河北、山东、江苏、浙江、福建和广东省。其他的省市则为中西部地区。

      问:什么是综合税率?
      答:
    综合税率是由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综合计算所得,目前按22%计算。以后由海关总署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。
    关闭窗口】【我要打印
    上一篇: 《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》解读 下一篇: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解读中国首例“双反”案

    【免责声明:本站所发表的文章,大部分来源于各相关媒体或者网络,内容仅供参阅,与本站立场无关。如有不符合事实,或影响到您利益的文章,请及时告知,本站立即删除。谢谢监督。】

    发表评论
    * 评论内容:
    * 用户名:匿名发表 *不选请在前面输入您的大名
    * 验证码: 验证码,看不清楚?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*请输入4位数的验证码
     
    发表评论须知:
    一、所发文章必须遵守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;
    二、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、公司介绍、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;
    三、严禁恶意重复发帖;
    四、严禁对个人、实体、民族、国家等进行漫骂、污蔑、诽谤。
    中国著名品牌展播
    热门文章
    部门单位:
    中国经营报 21世纪经济导报 经济观察报 中国证券报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中心 凤凰卫视(凤凰网) 胡润百富团队
    品牌,让中国更受尊重;品牌是卓越企业形象、企业文化、企业管理、企业产品、企业服务等各方面的高度认可和表现。中国著名品牌均是行业中规模最大、市场占有率最高、品质最好、服务最到位的品牌;其在品牌认知度、品牌美誉度、品牌忠诚度及品牌形象、品牌价值等都处于行业领导地位;中国著名品牌的公信力、权威性彰显品牌实力,均是消费者满意度、认可度、追崇度较高的品牌!
    中国著名品牌网 版权所有 未经中国著名品牌网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、复制或建立镜像;网站合法备案号: 国家ICP备11063945号
    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北京外经贸大厦18楼 咨询热线:010-51294380(10线) 传真:010-58857208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,欢迎与 beijing@china2000.org联系
    Alexa排名查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