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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就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解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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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未知 更新时间: 2009-3-14 11:11:18 来源: 互联网 【字号: 大 中 小】 浏览 次 |
7月23日,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,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。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就此次目录调整的具体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。 |
7月23日,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,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**类目录。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就此次目录调整的具体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。
问:本次调整加工贸易**类目录的目的是什么? 答: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,抑制低附加值、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过快增长,减少贸易摩擦,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,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,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。 与此同时,为配合国家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,加快形成布局合理、区域特点明显的加工贸易发展布局,实行区域间差别政策,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。
问:本次公布的加工贸易**类目录主要包括哪些商品?有多少个海关商品编码?新增了多少? 答:本次公布的**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,其中394个是2007年之前发布的, 1853个是新增的。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、纺织纱线、布匹、家具、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。
问:本次新公布的加工贸易**类商品在管理方式上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? 答:一是2007年以前的**类商品主要是按**进口的方式管理的,而新增商品主要是按**出口管理的。二是海关分类为A、B类的东部地区企业,均需按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%缴纳台账保证金。中西部地区的A、B类企业实行台账保证金“空转”。C类企业无论是在东部地区,还是在中西部地区,仍按原规定缴纳100%的保证金。
问:**进口和**出口有什么区别? 答:区别是两种**类方式的保证金计算基数和相关税率是不一样的: --**进口类是将进口料件直接列入**类,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按进口料件本身的金额作为基数、按照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计征台账保证金。 --**出口类是将制成品列入**类,分为两种情况,一是企业出口制成品全部是**类的,其对应的全部进口料件总额作为基数、按照综合税率计征台账保证金;二是出口制成品清单中既有**类、又有非**类商品的,按照**类商品出口额占出口商品备案总额的比例和进口料件的总额为基数,按照综合税率计征保证金。
问:哪些企业可以从事**类商品的加工贸易? 答:有关规定如下: --东部地区现有企业可以继续从事**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,但须按规定缴纳台账保证金。 --东部地区在公告发布之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设立企业,不能从事**类商品的加工贸易,可以从事非**类商品的加工贸易。 --东部地区已承接过委托加工、但不具有外贸权的加工企业,在公告发布之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,并在公告发布之后规定时间内取得了本企业外贸权的,不视为新设立企业,可以开展**类和非**类商品的加工贸易。但无论是否获得外贸权,该类企业均可继续承接委托加工业务。 在出口加工区、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设立的企业不受此政策**。
问:**类目录的执行有过渡期吗? 答:本次公告的执行日期为8月23日。公告执行日期前已经商务部门批准、并持齐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,可按原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,免征台账保证金。执行日期前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,或向海关申请备案时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而未被受理的,企业须重新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按新的**类商品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。 合同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,不允许延期,企业可按补税内销、手册结转、退运出境等规定办理有关手册核销手续。同时,公告对合同有效期内的业务变更做出了明确规定,不允许申请对**类商品品名、商品编码、数量、金额进行变更,其他项目允许变更(如变更口岸)。 公告发布前中西部地区B类企业已征收的台账保证金,在其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前不予退还。
问:进口料件和制成品同时列入**类的如何征收台账保证金? 答:只按**进口的方式征收台账保证金。不重复计征台账保证金。
问:执行日期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企业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吗? 答:是的。只要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企业,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,都不允许开展**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,商务部门不予受理业务申请,海关也不予受理备案。但可以开展非**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。
问:征收台账保证金包括来料加工吗? 答:包括来料加工。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,因此,对加工贸易**类商品征收台账保证金不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,都须按规定的计征方法缴纳保证金。
问:东部地区具体指哪些省市? 答:北京、上海、天津、辽宁、河北、山东、江苏、浙江、福建和广东省。其他的省市则为中西部地区。
问:什么是综合税率? 答:综合税率是由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综合计算所得,目前按22%计算。以后由海关总署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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